三、《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深圳市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执业,应当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其在特区出具的报告,应当随附该项业务已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的书面证明,并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第三十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审计业务。”
四、财政部颁布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得非法从事审计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我市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A股、B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七家: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浩华国际成员所)
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毕马威、普华、德勤、安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在深圳设有常驻代表处,安达信未在深圳设常驻代表处,但安达信上海咨询公司在深圳设有分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代表处和咨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审计业务。其在外地的合作所或成员所如需在深圳临时执业,必须按《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合作所或成员所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后方为有效。
各上市公司(含筹备)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A、B股的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否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深代表处和咨询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在深圳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执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