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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应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通知
(深财[1997]4号 1997年2月17日)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局陆续接到社会公众来信,反映某些上市公司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而是聘请一些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一些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驻深办事处和个别咨询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争拉上市公司A股、B股的审计业务,然后以其在中国境内的合作所或成员所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作法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侵害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为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凡发行A股或B股的上市公司,其上市前的财务报告及上市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聘请具备执行证券业务审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财政部颁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第十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规定:中国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但应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外方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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