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43号 1996年11月19日)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土函[1996]25号《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