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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失效]

  (一)对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十一户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暂按原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开专用发票。1998年1月1日起视情况另行发文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开具建安专用发票。
  各分局应通过十一户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对本企业自1995年1月起填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从7月20日起,各征收分局应组织主管评税科和发票科对企业填开发票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对十一户企业中的每一户企业应抽查5份已开出的发票,并到工程款支付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大头小尾”、超位填写等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处罚。对经此次整顿检查后又违章填开、使用发票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后取消其自行填开发票资格。各分局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填报《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并写出书面复查报告。
  (二)对市局和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批准的可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自行清缴完自印或领购的建安专用发票,并从7月21日起至7月30日向主管征收分局缴销。从8月1日起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和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各分局应在7月30日前将所有建安专用发票清缴完毕,并将清缴发票情况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上(式样见附件四)。各征收分局应于8月1日前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分局的复查报告及《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七、从7月1日至年底前,停止审批建安企业自印发票。企业如需建安发票,一律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
  八、各征收机关应与各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可对建安税源进行控管的有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有条件的应实行电脑联网,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定期复制计算机磁盘等方法,掌握有关部门审批建安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便加强建安税收的控管。各检查、征收分局特别要加强对分包工程中甲方包建筑材料(大多数未计人工程额申报纳税),乙方包工程施工的检查和11家建安公司在自行填开发票时存在的“大头小尾”等情况的检查,堵住税收漏洞。对上述两类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必须从严处罚,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九、各征收分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季报表》、《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季度报表》、《建安税收委托代征情况季报表》(一)(二)(式样见附件六、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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