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按纳税人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其中对帐册不健全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分别为1.2%和1.4%;对私人建安工程队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6%。
(二)对于小型建安工程等零散税收,从税源控制出发,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镇政府、物业管理公司、屋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征收建安营业税并按统一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应与以上各部门联系,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如分局(所)能自行控管税源,也可不委托代征。
四、关于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费附加并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征收分局缴纳。所需建安发票,凭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和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查核总承包人确实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后方可开具建安发票,同时将营业税税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帐册不健全纳税人承建分包工程的,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在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外,其他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的规定与对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的规定相同。
五、规范代征单位的征收行为各分局应在本文下发后10天内对现有代征建安税收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式样见附件四)上。经清理后确实有必要继续委托代征的或需设立新的代征单位的,各分局需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与代征单位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五),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由分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需供给代征单位建安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市局征管处批准。代征税款、税票、发票及代征手续费征收分局应每月与代征单位结算一次。填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外,在发票背面应同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
代征单位只能征收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款,并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必须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非上述情况的,一律由主管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和填开建安发票。
六、对企业自行填开建安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各分局应在7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告之辖区内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纳税人(名单见附件九、附件十),并按以下规定对企业自行填开的建安发票进行清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