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征收机关应当在审核后收回其《外经证》,并通知纳税人应按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注册地征收机关对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退回《外经证》有异议的,可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
(4)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经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栏,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经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式样见附件三)。
(5)《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从开出之日起一年并可跨年度使用。《外经证》到期后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评税科应监督企业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
(6)在企业核销《外经证》后的一个季度内,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评税科应跟踪调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经证》的纳税人,主管评税科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征管规程》的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移交检查分局查处。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主管征收机关可自行查处。
(7)深圳市以外企业来深承建工程的,应凭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先到登记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办理工程项目的申报纳税手续。主管评税科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建帐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帐册健全企业;否则确定为帐册不健全企业。
2.由市局计算机中心开发一套建安税收征管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登记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双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合同金额,《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各项内容等;
(2)受理申报。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按工程结算进度进行的纳税申报,并记录每次开出的缴款书和发票的号码和金额,同时与“登记工程”在记录的合同金额进行比销;
(3)传递信息。主要在以下二方面起作用:一方面,经“受理申报”环节后,电脑应将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和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的开票情况及时传送给注册地征收机关。注册地征收机关可根据该信息检查纳税人在工程完工后是否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回注册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将“受理申报”信息传入“电脑逻辑选案系统”,为检查分局选案和检查提供依据和材料。
三、对帐册不健全(含非建帐纳税人,下同)的征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