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地征收机关(包括征收分局、征收所,下同)主管评税科(或评税组,下同)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帐册健全企业。在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帐簿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本次承建工程的有关合同、许可证书等资料。主管评税科应按以上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经科长签字后认定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二、对帐册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
(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除深地税以[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十一户企业外(企业名单见附件九),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
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十一户企业在下半年全面进行整顿,在年底前仍暂按原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并向注册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税。视整顿情况再决定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原由市局或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准自印、购领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十),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办法,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征管方式。
(二)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的管理具体分两步进行。
1.在电脑管理程序开发应用以前,征收分局应以《外经证》为建安税收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我市所属建安企业到外地承建工程,需填开外出经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
(2)对我市建安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的,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首先由注册地主管评税科按本文第一条第(二)、(三)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外经证》。
(3)纳税人持《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征收机关主管评税科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外经证》的各项内容等。同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重点审核其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按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对经审核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在《外经证》上加注意见,并将《外经证》交纳税人退回其注册地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