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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29号 1997年6月23日)


各分局:
  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第50号令(见附件一)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0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
  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
  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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