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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50号 1997年1月27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受影响,市局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至1997年12月31日止,请各分局严格按原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1994]112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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