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
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43号 1997年1月17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现对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锻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锻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锻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