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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52号 1997年1月27日)


各分局:
  根据现行纳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清算申报表》(以下简称《清算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作如下改动:
  1、第(34)栏改为:本年应补税额(若(33)>0,(34)=(33);若(33)≤0,(34)=0)。
  2、第(35)栏改为:本年应留抵税额(若(33)≤0,(35)=(33);若(33)>0,(35)=0)。
  二、一般纳税人所属期为1997年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即“上期留抵税额”栏),不再以9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的“本期留抵税额”栏的数据填列,应以《清算申报表》的第(35)栏(即“本年应留抵税额”栏)的数据填列。征收员据此或审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输入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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