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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7]1号 1997年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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