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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
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136号 1997年3月18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市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尚未配置防伪税控代开系统,暂不能为纳税人提供代开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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