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二十四、中标单位若不进行下阶段设计,应负责将中标方案的设计构思、意图完整地传达给承接单位,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数据资料。
  二十五、对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费。属公开招标方式的,获得二等奖的方案,补偿费一般不应低于投标的成本费。属邀请招标方式的,如被邀请单位的方案设计的深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补偿费一般不应低于投标的成本费。对于在公开招标中未获奖的,或邀请招标中未被邀请的,或虽被邀请但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标方案,一般不付给补偿费。
  二十六、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活动失败的,应赔偿参加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十七、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或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不能协商解决或者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八、本办法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书

  一、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用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投标单位
  邀请单位: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单位欢迎其他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同等对待,请准备投标的设计单位于发标会之  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招标单位。但如未中标,招标单位不支付补偿费。
  四、发标时间
  定于  年  月  日时分在________________召开发标会,年  月  日  时组织踏勘现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