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单位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申请确认招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如开发标会,发放招标文件或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踏勘现场;
(四)招标单位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五)招标文件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初审,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审查。
九、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招标方式等;
(四)项目说明书;
(五)设计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八)截止日期和评标时间;
(九)文件编制要求和评定原则;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十一、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原则上下少于40天。
十二、所有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投标。但受到设计主管部门严重警告处罚的设计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设计单位,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
十三、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增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作模型(应表明与周围建筑的关系);
(二)介绍方案设计构思的录音磁带。
十四、参加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资料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需更正已发出的文件的,应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提出。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