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深规土[1997]106号)
一、为规范设计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设计招投标:
(一)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站、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特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
(三)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四)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三、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五、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具备计划立项批文;
(三)具备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六、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国内外设计单位发出方案招标邀请书。
七、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进应与被邀请单位同等对待。
八、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深圳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或辖区分局建筑设计管理科)领取建筑设计招标书,编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