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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5.租金计算公式:
  ①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每月租金(基本式)=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使用面积
  ②面积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③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
  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④重新分配承租腾空的旧公有住房的: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
  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⑤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细租金档次,由市国土房产局制定。
  (三)租金的收缴与减免
  1.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租住直管公房时,租金收缴按市国土房产局原定的办法执行。
  2.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3.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属下列对象的给予减免: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减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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