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深圳昌泰皮业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交税款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深圳昌泰皮业有限公司
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交税款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24号 1997年3月13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退还深圳昌泰此业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第35号)悉。经查实,深圳昌泰皮业有限公司1996年9—12月的销售总额为10,268,387.86元,其中销往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共计8,383,094.58元,占总销售额的81.64%,均由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全部用于出口。该公司9—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交增值税570,050.45元,该公司9月初尚有留抵税款641,813.97元,9—12月的应纳税款为265,223.48元,已退还该公司6—8月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360,571.61元。该公司1996年12月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为586,069.33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通知,同意退还该公司1996年9—12月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造成多缴且未抵扣完的税款570,050.45元,同时调减留抵税款570,050.45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