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54号 1997年3月26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供货方申请退还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的业务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8号(我局深国税发[1996]第121号文已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6]第171号通知(我局深国税发[1996]第488号文已转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供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审批,对其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多缴且未抵扣完的预缴税款可从国库中退还,并抄报市局涉外处。
二、各分局在审核该项退税业务时,须注意以下四个环节:
(一)该供货企业每季出口货物销售占全部销售比重大于50%的才可按季申请退税;该供货企业每月全部用于出口销售的才可按月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