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
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195号 1997年4月27日)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发展银行及其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来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由总行按33%税率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7]113号 1997年3月17日)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我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缴纳的请示》(深发银字[1997]4号)。考虑到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费用指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