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规土[1997]105号 1997年3月5日)
为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市的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配合全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局颁布的《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一)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馆、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待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
3、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二)建设单位须到我局领取统一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书》或《详细蓝图规划设计招标书》,进行公开的设计招标。参加竞投的方案由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的实施方案。
(三)凡未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我局不予受理。
二、对投标单位实行全面放开,任何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招投标。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
(一)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审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视为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结束,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
(二)获得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须是已在我市进行过工程设计注册登记(或单项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格等级;
(三)方案的设计单位因为设计资格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但应付给原单位设计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标准设计费的30%;
(四)方案设计单位应负责将中标方案的设计构思、意图完整地传达给承接的设计单位,并提供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和数据。承接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中标方案的设计构思和意图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负责;
(五)建筑方案设计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在报审图纸上如实反映方案设计的第一设计人和第二设计人,由设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优秀建筑设计创作评选的依据,对于多次中标及获得深圳市优秀建筑创作奖的设计单位和主要设计人,将优先邀请参加政府组织的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