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71号 1997年4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