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71号 1997年4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