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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确定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确定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218号 1997年5月7日)


龙岗分局:
  你分局《关于出口收入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7]第37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的确定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84号)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帐务上做了出口收入的部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资料,否则,不能视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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