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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
统计局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科市字[1997]35号 1997年2月18日)


各地、州、市、县(区)科委(科技局)、统计局,省直厅局科技处,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集体和私营经济组织: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是国家对技术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技术交易的规模、水平和动态;它既是党和政府对技术市场发展进行指导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技术市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针对我省近二年来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1996年5月15日修改颁布的新《统计法》,以及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湘政发(1994)15号《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兹将我省加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原始基础。凡是在我省境内的技术卖方(注:系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农业技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技术作价入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经济合同中技术提供方),必须遵守国家科委1990年第7号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注:在我省隶属于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一个合同中既有经济合同又有技术合同内容的,应就技术合同部分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申办这项认定登记手续是技术卖方必须履行统计法规的义务之一。
  二、我省境内的任何单位和公民,包括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所在地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技术交易的统计数据资料(含合同书)和真实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经常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专抓专管技术合同的申办认定登记和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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