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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对所属深圳地区营业部实行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对所属
深圳地区营业部实行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90号 1997年4月17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所属深圳地区营业部实行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平证[1997]第9号)收悉。你公司在深圳地区所辖的6家(详见附件)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证券交易部等6个分支机构,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汇总在总部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脱钩后已由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汇总缴纳的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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