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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
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166号 1997年4月21日)


各分局:
  1996年9月5日,市局下发了深地税发[1996]4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市证券交易所暂时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市局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暂改为由上市公司代扣,并由上市公司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交。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应依法监控,督促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凡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派送现金的,均须留足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派发给股民的股利必须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股利。
  三、从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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