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的工作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16号 1997年5月6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了加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阅览室在5-6月份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的对象、内容、申报资料、操作程序按《办法》要求执行。
二、验审的处理办法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按《通知》要求处理。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按《办法》的规定处理。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1、纳税人有代开、虚开或要求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或扣税行为。
2、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除外)。
3、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验审不合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在三个月内予以改善,(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注:原文“仍不符合规定的”修改为“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