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
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55号 1997年3月18日)
根据财政部对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下发的《关于
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42号)精神,现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 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