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0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1994年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其新上项目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必须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第
二条规定,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