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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
(深规土[1997]122号)


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
  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筑设计规定如下:
  一、凡是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为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除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外,还须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进行设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领;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法定图则阶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部分为对建筑形态、群体关系,环境设计等其他城市设计内容的指导建议;
  三、所有上述建设项目须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予以落实,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需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和设计,并与设计图纸同时报审;不相适的需提出正当理由。
  四、上述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完成下列成果:
  (一)文字部分:
  1、区域城市文脉、结构与形态;
  2、周边建筑物类型、风格与形态;
  3、与城市环境协调的方式;
  (二)分析图纸:
  1、人流、车流交通分析图;
  2、城市轮廓线与街景分析图;
  3、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分析图;
  4、彩色透视与灯光效果图;
  5、三维环境分析图。
  (三)室外环境图纸。
  1、室外绿化(含树种、植被)设计;
  2、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设计;
  3、室外铺地设计;
  4、广告与橱窗设计;
  5、建筑小品设计;
  6、周边道路设施的设计或建议。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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