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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中轻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中轻包装
印刷有限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62号 1997年5月30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南发[1997]30号请示收悉。鉴于深圳中轻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单独设帐分别记录生产出口货物的原财料及其进项税额。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58号通知的规定,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动力、低值易耗品和物耗仍应按规定依出口、地销、内销三部分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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