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涉外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完善稽查文书资料的管理。各地应严格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规程》、《调审分离制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
涉外税务检查规程》依法定程序开展稽查工作,逐步实现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阶段分步实施,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对每户企业进行检查必须要有《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报告》或《税务检查初审意见书》、《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对被查企业都应作出检查结论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经检查有问题的,应制作《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和《调帐通知书》,并按有关法规将税款及时查补入库。各地必须分户分类建立稽查台帐,记录历次税务检查结果和补税罚款及入库情况。对企业的税务稽查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在查补税收及罚款入库后连同缴款书回单一并整理装订成册,登记编号,归档管理。
五、加强全省涉外税收稽查干部的业务培训。各地要经常组织稽查人员学习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和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以及实地稽查操作技能。省局涉外税务分局亦将每年组织一次全省集中力量对重点企业进行稽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的实地操作培训班,以提高涉外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在加强专业培训的同时,必须保持稽查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认真做好稽查工作总结及报表编制上报工作。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将全年的稽查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连同有关报表资料上报省分局。
1、全年稽查工作总结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
2、凡成立涉外分局的地市每年要整理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2~5个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典型案例的内容包括:案由及基本情况,稽查案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条款、处理及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