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097号 1997年4月23日)
为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大稽查的力度与深度,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程序,现对我省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涉外税收稽查管理,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各地涉外分局要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设立稽查机构,配备稽查人员。已成立涉外分局的,原则上要求设立稽查科,并配备专业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应不少于全部人员的40%。没有建立涉外分局的地、州、市必须有专人从事日常的涉外企业稽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稽查工作。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与重点稽查由各地涉外分局(科)自行安排,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各涉外分局(科)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各地涉外分局(科)对所辖企业及所属县市企业的日常检查面原则上达到100%,在搞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重点稽查工作,重点稽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30%。未设立涉外分局的张家界、自治州、娄底的重点稽查暂由省局涉外分局组织实施。重点稽查的对象主要是: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要进行重点稽查。
2、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以及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混乱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和进入纳税期后利润陡降或突变亏损的企业。
4、增值税异常申报的企业。一是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二是税收负担率异常的企业(与同行业和历史比较异常的);三是购销情况异常的企业(进项与销项税额变化幅度大的) 。
5、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
6、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主要检查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是否有预提所得税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和偷、骗、避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涉及面跨地区的案件应及时向省局涉外税务分局汇报,以便统一组织落实。
此外,省局涉外税务分局每年将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选取10户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工作。同时,还将派人直接参与各地涉外分局的重点稽查工作。
三、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各地应提高认识,把反避税工作作为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日常检查中,注重检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并加强调查分析,发现问题。要求各地每年至少完成一户关联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审计,上报省局涉外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