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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店销售
国内名优产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211号 1997年5月7日)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申报报告》(深免字[1997]第1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第6号)规定,你公司免税店销售非免税货物不属于简易办法征管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按规定向征收分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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