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愉康
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77号 1997年4月8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愉康仓储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南发[1997]第1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规定,同意该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各连锁商场的销售比例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具体申报办法按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