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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
(深安[1997]11号 1997年6月24日)


各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
  目前,市安委会《关于明确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的通知》(深安(1997)号),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通知》(深府(1997)50号)的精神,明确了全市首批14家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为了确保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监督检查部门和重点防护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并由监督检查部门上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规定由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安全检查报表”,归入档案,同时返回企业和上报市安委会各一份。
  三、各重点防护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季度检查,检查结果填写“重点防护单位季度安全报表”,每季度的报表于后一季度的5日前上报政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安委会。
  区、镇两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建档和安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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