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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207号 1997年5月15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东鹏印刷厂:
  近来市局发现个别征收分局在审批企业自印发票手续时,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如在审批申请印制发票的种类和数量上随意性较大,同时也不按季检查自印企业是否按时报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有的单位对市局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够,管理措施不力。为此,市局就加强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深地税发[1995]496号文和深地税发[1996]56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加强检查和监管。
  2.各分局要按规定严格审查申请自印发票企业的资格、式样及有关证件资料,并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备案。
  3.要根据企业的用票量大小和纳税情况,确定企业自印发票的数量,批准用票量一般控制在半年左右,用票量特别大的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4.各分局在审核自印发票时,对相同种类的发票号码,要严格按照顺序编制,使每一批号码都能互相衔接,录入电脑、以便查询。审批的每一种自印发票必须注明发票位数、联数、本数,并由审批人签名后上报市局,否则不予批准。
  5.各分局必须按规定督促企业每季度报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严格核查验销及检查发票是否入帐。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及造成偷逃税行为的,应停止其自印发票资格,并移交相应检查分局处理。
  6.对自印发票的企业,各分局发票科每季度应检查一次,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除按管理权限范围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及时上报市局。
  7.鉴于发票处已经撤销,原发票管理文书中凡印制有“发票管理处”字样的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发票管理文书,各分局所需文书请在5月20日后到征管处领取。
  8.每年的7月10日前,各分局必须按时向市局上报上半年发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下半年计划;12月20日前,各分局必须按时向市局上报发票管理工作的年终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9.各分局发票科对发票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每半年必须完成一篇有关发票管理工作方面的调查报告,并报送市局征管处,参加市局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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