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
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文计[1997]008号 1997年6月28日)
现将《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
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有关经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7)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对我省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者
(一)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包括省内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私营、民营企业、个人等,境外合法社团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对我省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
(二)资助捐赠者分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纳税人在本《办法》中特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非纳税人特指除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捐赠原则、额度及方式
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的捐赠采取自愿原则。捐赠数额大小不限,均予欢迎。捐赠方式包括资金货币、物资实物及其他特别形式。
第三条 捐赠程序、手续
(一)凡对我省各级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个人在壹万元以上,单位伍万元以上,受捐赠单位应事先向当地同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备案;属于对省本级文化事业的捐赠,由受捐赠单位向省文化厅报告备案;对境外社团组织、经济组织的捐赠及个人较大资金的捐赠,受捐赠单位原则上要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示。
(二)报告内容为: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资金数额或物资名称、数量、价值,捐赠用途及使用达到的效益等。
(三)捐赠一般可以直接交予受捐赠单位,也可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交。但交纳所得税的单位、个人之捐赠,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转,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转拨,不得截留、扣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