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
加强我市专项科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7]158号 1997年4月30日)
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及有关企业:
从1992年起,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专项贷款规模和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截至1996年末,已累计发放专项科技贷款48笔,金额24450万元, 对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加上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弱,使得银行承受了很大风险。到1996年末,全市专项科技贷款仅收回3350万元,而到期未收回的达590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项科技贷款管理,有效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市专项科技贷款领导小组原定意见,从1997年起,专项科技贷款开始使用承贷行收回再贷规模。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将根据历年专项科技贷款的回收情况,下达当年的专项科技贷款收回再贷计划,具体审贷程序仍按以往惯例,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初选名单,市专项科技贷款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评审通过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具体定项承贷。
2.从1997年开始,各承贷行到期的专项科技贷款必须按期收回,无法按期收回的必须转为逾期贷款,严格执行加罚息制度,不得擅自转为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长期逾期不还的企业,各承贷行必须按信贷政策规定,提请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督促企业归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必要时,要诉诸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