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对验资机构进行定期专项联合检查的通知
(深工商[1997]7号 1997年5月1日)
近年来,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验资机构有法不依,工作程序不规范,甚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遵守行业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一些申请工商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助长了以欺骗手段取得工商执照的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严厉打击在工商企业注册及其它经济活动中的虚假欺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的验资机构每进行一次专项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抽调一人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
二、检查内容、时间检查各验资机构本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1月至12月。
三、检查办法由联合检查组随机抽查每一被检单位本年度出具的一定数量的验资报告,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确定每一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合格率。为分清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审计责任和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的会计责任,各银行应随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按规范程序核对企业临时帐户中的注资情况。
四、评定信任等级根据抽查各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的合格率,依次评出“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等三类,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奖惩措施:对检查评出的“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三类验资机构,以五部门联合发文进行通报。对“信任”类给资机构,工商部门在保障其进行正常验资业务的同时,优先安排专项验资业务;对“基本信任”类验资机构,要求期限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对“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除通报批评外,在日常的验资业务中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检查评定后一年内,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暂停其验资业务的处分,市工商局对其出具的验资证明不予承认。待不信任期届满后,根据该机构整改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审核意见,重新恢复其验资资格。对连续二次被评为“不信任”类的验资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局吊销其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