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49号 1997年5月26日)
各征收分局、登记分局
金银首饰消税改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已实施二年,收到到良好的效果。为改善和强化征收管理,市局决定从6月1日至6月20日对全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进行年审。
一、年审范围
凡经我市国税局核准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企业应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表样附后,各分局印制发放),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五)1995年至1996年领用《金银首饰购货证明单》的情况说明;(注明数量及销售金额);
(六)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1995年至1996年度金银首饰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情况说明;
(七)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以上资料经分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局审批;由登记分局办证、发放新的《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登记证》。
三、违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