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34号 1997年5月7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23号通知第
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下发后,一些分局反映:企业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及有关办理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31号通知的规定,由外贸企业向市国税局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的”,为加强征管,堵塞偷骗税漏洞,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式样暂参照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1994]第31号文件规定的式样。请各分局到市局涉外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