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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
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290号 1997年6月6日)


各分局:
  为规范保险行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个人在其代理业务中所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时,由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二、保险公司向中介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时,由保险公司向中介个人开具《广东省深圳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我局原停止使用的该票种于1997年7月1日起重新启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代理机构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代理机构直接向征收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对中介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分局(所)可采取委托保险公司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征收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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