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81号 1997年6月12日)
各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深国税发[1995]270号通知对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如何供应增值税专业发票作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有些分局执行不统一。为了统一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在观察期(半年)内,对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所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对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新办企业所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主管税务机关代管、监督填开使用,特殊情况确实需领回使用的,必须提供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本公司领导或财务人员作担保,并经主管税务分局局长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