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15号 1997年5月7日)
为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全省增值税业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传销、进销同价的征税问题。
目前,传销机构和部分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帐面上反映进销同价,另外从销货方取得返利、回扣、补贴和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造成销售地无税可征。为堵塞税收漏洞,凡一般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的返利、回扣、补贴及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实物,均应并入其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强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征收管理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有下列三种类型:一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二是零申报,即既无销项税额又无进项税额(包括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持平的情况);三是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含50%)以上的。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或者零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的,称为异常申报户。
2、异常申报户必须在发生异常申报的第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其式样见附件)。“说明书”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附件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发放到各县、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