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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84号 1997年7月28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07号《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称: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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