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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263号 1997年5月30日)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1、我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凡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国税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收入,凡需享受免税、减税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国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征管,一律不予免税、减税。
  3、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都须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除外资金融机构统一向海洋分局申报纳税外情况特殊,确需汇总市内下属分支机构纳税的单位,可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报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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