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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排水量(特殊行业另有规定除外),按供水量的90%计算。
  2、自备水源的单位,其排水量按泵机额定流量与开机时间乘积的90%计算。
  3、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用水蒸发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的排水量由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定排水率后,以排水率与用水总量的乘积的l00%计算。
  A、“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工商业用户”是指其产品含水率占60%以上的用户。
  产品含水率计算公式:
  含水率=含水产品的含水重量/含水产品重量
  排水率计算公式:
  排水率:(单位总用水量-含水产品含水总量)/总用水量
  B、“用水蒸发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是指
  (1)用水蒸发率在60%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用水蒸发率计算公式:
  蒸发率=(蒸发前产品重量-蒸发后产品重量)/蒸发前产品重量。
  排水率计算公式:
  排水率=(总用水量-含水产品蒸发量)/总用水量
  (2)循环冷却或加热系统的补充水,其排水率以60%计。
  五、减免排水费审批手续和结算方法
  1、属免收排水费的用户必须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免征许可证”。
  2、要求减免排水费的用户必须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报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产品含水量或水量蒸发情况和上年度(按月)的产品产量及总用水量等资料,经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户排水率。
  3、当用户的实际排水率偏离原定的排水率10%(以原定的排水率为100%)以上时,应及时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不及时提出变更而又少交排水费的,一经查出,除补缴排水费外,并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
  六、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按拖欠自来水费的办法处理。
  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征收的排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即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代收的排水费按月划入专户,市排水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的排水户直接收取的排水费,按月划入该专户。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与该项收费有关的各项费用,专款专用。款项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划到市排水管理处开设的排水费支出专户,并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报表。
  八、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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