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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城管[1997]5l号 1997年7月1日)


深圳市排水管理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深府[1997]132号《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81号文《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及深府[1997]13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居民。
  以下单位可免收排水设施使用费:
  1、公立学校,不包括隶属的工商业用户及家属楼用户。
  2、幼儿园,不包括隶属的工商业用户及家属楼用户。
  3、医院,不包括隶属的工商业用户及家属楼用户。
  4、民政系统中,国家免征税收的社会福利单位。
  5、驻深部队,不包括隶属的工商业用户及家属楼用户。
  二、征收单位
  1、凡使用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的用户,其排水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排水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银行代收。
  三、收费标准
  生活用水、行政用水和其它用水为同期自来水价格的30%;工业用水、商业用水为同期自来水价格的20%。
  四、排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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