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昌泰
皮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28号 1997年7月16日)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进[1997]第13号请示悉。鉴于深圳昌泰皮具有限公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且新上项目的有关申报资料齐备并查核属实,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0号通知的规定,同意该公司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征收管理税。